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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娛樂}(军事法律关系具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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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1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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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 1、如何理解军事法的本质 2、简述军事法产生的特殊原因...

本文:

如何理解军事法的本质

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相对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关系,它又称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广义)、军事法律制度。但不论称谓如何,其本质涵义是一样的。军事法与刑法、民法等一样,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目的和任务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国家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

对上述定义可作这样的理解:

1、军事法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军事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就发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是委任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都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这是它们制定或认可的军事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

2、军事法律规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强制力,有三层含义。(1)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2)执行遵守含义,它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军事行政机关和专门执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全体军人和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3)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人们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

3、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必须包括整个国防、军队和战争等一切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凡属军事领域里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应当划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代军事领域是一个全球性的立体型体。它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武装建设领域,又包括国际间的军事交往领域,还包括双边的武装冲突和多边的战争。而这些领域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现实范畴;既是一个时间范畴,又是一个空间范畴;既是全球范畴,又是一个星际范畴;如此等等。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必须渗入到一切军事领域,而不能局限于军事领域的某个领域,它应当包括国防、武装力量、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

4、军事法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服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否则,它也是不能存在的。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集中在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秩序方面。这是由军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国家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5、军事法是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律规范即军事行为规则,它是军事法的细胞。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它是同类性质军事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这个部门中,又按照各个法律规范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划分成若干军事法的分支部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军事法律分支部门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认为,我国军事法的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军事基本法。我国的军事基本法应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二)军事组织法。《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等。(三)军事行政法。具体内容包括:军事指挥法规、教育训练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政治工作法规、干部人事法规、军人优抚法规。(四)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五)军事刑法。《破坏军婚惩治条例》等。(六)军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事诉讼法》等。(七)军事经济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八)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国防专利管理条例》等。(九)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十)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十一)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十二)军人优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十三)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界管理法》等。(十四)战时特别法。《军事管制法》等。(十五)战争法。其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协议和战争法规、规则、规章制度及国际惯例等。

简述军事法产生的特殊原因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军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其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利于军事法治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军事法治理论的发展。唯有通过构建自洽的军事法体系,方能实现军事法的价值。

关键词 军事法 价值 军事法体系

作者简介:杜宜宣,武警工程大学作战指挥专业 2011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武警法。

一、价值、法的价值和军事法价值的辨析

价值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者对价值都有不同的认识。如有学者即认为,对于价值,我们只能从是否具有意义的角度而非实际存在或不存在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界定。因此,价值不具有具体性,而只具有抽象性,一般认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中,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

而具体到法的价值,法学家也纷纷给出自己的理解。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而有的学者根据价值是主客体之间关系的界定,认为法的价值即为法这个客体对于公民、群体、社会、阶级等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的有无、大小既取决于该法律制度本身的良善,又取决于其对一定主体需求的满足。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即是以作为客体的法与作为主体人的关系作为基础,对公民、社会关系的满足。那么,作为具体法部门之一的军事法,它的价值又为何?在界定军事法价值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军事法本身予以界定。笔者认为,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军事活动诸方面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军事社会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军事法律制度已经涵盖了国防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军事人事法律制度、军事管理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等。这里,军事法价值则是指作为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军人和军事组织在履行军事法进行部队的管理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军事法本身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军事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

二、军事法价值的具体面向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因为其具有独特法律价值的存在,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则是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所有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对其分门别类,将其划分为若干部门法,从而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法体系。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国家形成的重要标志,早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法的门类必须要齐全,要涵盖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二是主要的法律规范比较齐备;三是整个法律体系内部,基本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目前,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及相关法,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在这七大法律部门的列举中,我们没有看到军事法的身影,很显然,学界没有充分关注到军事法的特殊地位。但笔者认为,无论从军事法对我国整体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来看,还是从我国军事法自身的发展现状来看,都应当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在我国,军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及作战行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地说,我国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力量内部的关系,也包括武装力量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公民等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关涉到我国的军队建设,更影响着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长治久安,是我国法治必须重点规范的内容。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才能确保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协调,理顺军事法与刑法、行政法等的关系,从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规范有序。因此,只有充分重视军事法这一特殊而重要的部门法,才能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逻辑严谨。其次,从我国目前军事法自身的发展来看,军事法主要的法律规范已经基本齐备,形成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对齐全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国防法》《兵役法》、《武警法》、《现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等;在法规上已经出台《政治工作条例》、《现役军官任免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军需条例》、《装备条例》、《保卫工作条例》等;在规章层面已经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等。因此,一个以宪法为母法、国防法为龙头、条令条例为主体,涵盖了国防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军事训练和作战法律制度、军事政治工作法律制度、军事管理法律制度、军事人事法律制度、军事后勤法律制度、军事装备法律制度以及军事刑法和军事诉讼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军事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内容。因此,只有充分重视军事法,完善其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军事法制建设,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而且也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有利于军事法治的形成

军事权即是一种受约束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军事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通过汇集使用包括人力、财富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源,建设和使用武装力量的公共权力。它的本质也是一种权力,其行使的正当与否关涉到国防利益、军事秩序和军人权益的实现。立法者只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予以正确地定位,方能有效实现军事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协调、配套和衔接,才能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规范武警部队执法和司法的制度保障和促进部队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也只有承认并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通过军事法的制定,规定军事权行使的主体、程序、范围,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从而保障军人的权益,促进法治国家的形成。

(三)有利于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发展

具体部门法理论的发展是与该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密切相关的。只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后,相关的理论研究才称其为体系。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存有争议。争议的存在使得军事法学界对该法理论的研究信心不足,资源较为分散、凝聚力不强,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我国军事法理论发展的发展进程,影响了我国军事法学科的建设。当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也应该对军事法的独立地位予以肯定,学界在共识达成的基础之上,应集中精力加强我国军事法理论的研究,对军事法的概念和特征、军事法的伦理、军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军事法制的基本规律、军事立法权、军事司法权、军事执法权。

三、军事法价值的实现

军事法的价值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实现,笔者认为,构建自洽的军事法体系是实现军事法价值最有效的途径。长期以来,学界围绕军事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的立部门法一直存有争

议。此种争议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在于,我国自洽的军事法体系尚未形成。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科学发展均离不开自身理论体系的主体性构建。在一定程度,自洽的法体系的构建是部分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法学的分支部门,军事法学在中国的创立,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理论者对军事法体系的构建。但目前,军事法学界尚未对军事法体系的构建形成共识,唯有通过军事法体系的重构,形成以军事权为逻辑原点,以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程序法、军事责任法和救济法为基本逻辑的军事法体系,方能实现军事法的价值。

四、结语

军事法的发展,无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军事法治的形成抑或是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军事法渐渐地从数量上有少到多,从质量上由粗到细、逐渐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我国国防和军事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在此仍然需要明确的是,与一般部门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同的是,军事法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格局风云变幻,国家安全观念和军事战略也处于变动的时代背景之下,上述军事法价值取向的具体内涵也应该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只有在坚守客观而全面的价值取向基础之上,,方能促进军事法内在价值和既有规范预期的实现,才能真正把握现代军事法律战的主动权。

国家认可的军事法一般属于什么法

国家认可的军事法一般属于普通法,在制定时都应以宪法为依据。

军事法:

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军事法的一般原则:

①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依据。许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都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方法等作了规定。所以,军事法必须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基本依据。

②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都必然采取适合于自己国家特点的法律形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以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害。许多国家的军事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保证军事行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高度的集中和统一,是军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军事活动需要而制定的一切行为规则,同样体现出高度集中、统一、严明的特点,以有效地保证军队协调一致的行动,严整的军容,赏罚分明的制度,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

④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许多国家的军事法,都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出发,对包括军职人员在内的公民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军人的基本权利和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作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将权利与义务、褒与贬、奖与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如何理解“国防法规是一部军事法”这句话?

一、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

1、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可以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2、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国防法规的性质: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三、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四、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五、地位作用:

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各部门法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各部门法大体上可以做以下划分: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劳动法;

6、环境法;

7、刑法;

8、诉讼程序法;

9、军事法(国防法律法规)。

在这里,军事法的外延要大一点,其主要内容或者讲根本内容是国防法规。通过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的是否制度化的的重要标志。

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哪一部门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对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现行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李世明委员说,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制定、颁发和适用范围都不一样。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立法法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作出了规定。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是在军队和地方都要实施的。立法法及其修正案草案没有明确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有关问题。

据了解,军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的形式发布,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军事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发布的,如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等。

“部队的同志很关心在立法法中明确规范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行政规章的有关问题。”黄献中、朱发忠、刘振来等委员认为,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许多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发挥重大作用。为了增强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立法法涵盖范围更全面、更广泛,建议在立法法中对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作出明确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还建议,在立法法中明确武装警察部队军事规章制定权。

邓昌友委员、李安东委员建议在现行立法法规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中的“军区”后面增加“武装警察部门”。因为,武装警察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制定相关军事规章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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